行程內容(表中所列各景點停站僅供參考,出發後可能領隊依實際交通狀況略作調整) |
第1天 |
6:45【台北火車站】集合7:00準時出發/舊日式警察宿舍改造的藝文園區散策去/童話繽紛彩繪眷村/午餐/【觀音瀑布】銀白飛瀑宣洩而下滿滿芬多精負離子/晚餐/依默騎馬度假莊園清境夜未眠........ |
餐 食 |
早餐/敬請自理●午餐/美味風味餐●晚餐/高山美味合菜 |
住 宿 |
依默騎馬度假莊園 |
第2天 |
早安!清境山林之美-騎馬體驗/活力早餐/雲海上的仙境合歡山/雲霧飄渺的合歡山北峰或石門山賞一年一度5月有名的『合歡高山杜鵑花』(※依當日花況由導遊彈性調整)/午餐/埔里酒廠酒文化館-酒甕隧道&著名紹興香腸/快樂賦歸! |
餐 食 |
早餐/活力早餐●午餐/清境擺夷餐風味餐●晚餐/敬請自理 |
活 動 |
四人房:每人5,000元;三人房:每人5,300元;兩人房:每人5,600元。 |
費 用
包 含 |
1. 行程所列之交通、餐飲、景點門票及當地導覽人員等所有費用。
2. 全程投保200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
3. 司機、導遊之住宿及全程服務費。 |
報 名 |
※為控房及人數,請於線上報名參加或電話報名,並請於報名確認後【二日內】,以ATM轉帳或銀行電匯繳費。
※未在報名後【二日內】繳費者視同放棄。綠生活感謝您的支持與配合!
※配房以兩人房為優先,如有改成四人或三人房,活動當天由領隊統一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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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 款 |
採 ATM 轉帳方式: 銀行代號:【822】帳號:【1415-4021-5939】
採 銀行電匯方式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戶名: 綠生活旅行社有限公司
請於匯款或轉帳收據上註明活動名稱、活動日期、姓名,傳真至(02) 2518-2276或E-mail:[email protected],並來電(02) 2500-7227告之匯款帳號後5碼以便認完成繳費手續。
※ 活動價格如有調整,恕不另行通知,以綠生活網站公告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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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
1. 本行程因路況有可能做適度調整,請依【行前通知】為準。
2. 本行程需滿16人以上方可成行。(出發前四天客服人員會告知確認是否成團),未滿16人以上無法成團者,可以轉團或退費或安排精緻小團方式出發。
3. 行程將於【出發日前二天】另行以E-mail與手機簡訊同步發送行前通知相關注意事項。
4. 本次活動採報到完畢以戶為單位【按報到後統一抽籤】~ 依籤號依序選擇入座,請務必準時報到。
5. 住宿飯店以二人或四人為原則,飯店如無三人房型改以雙人房加床或四人房替代三人房用,住單人房需補房差。
6. 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參加證( 行前通知)以便核對身份,逾時不到者,視同放棄恕無法退費。
7. 如因個人因素未及上車或中途下車時,均視同自動放棄,恕無法退費或分段補搭乘。
8. 領隊得依當天活動節慶或天候等等因素,視情況調整行程之先後順序,合先敘明。
9. 本案行程,佔車位、床位、餐位之孩童~ 過年期間一律與大人同價 。
10.本商品嬰兒定義依出發當日實際年齡為基準:0~3歲以下(不含3足歲),不含車位、床位、餐位及其他活動費用,僅含保險及作業費用。
11.請自備個人隨身藥品:如暈車藥、感冒藥、防蚊蟲液...等。
12.為落實環境保護,愛護地球~請自備個人盥洗用品(牙膏,牙刷,毛巾,沐浴用品等)鼓勵攜帶並使用個人環保碗筷及保溫瓶.大家一起來支持並力行環保節能運動!
13.山區氣候溫差較大,敬請自備禦寒衣物及雨具,並請隨時注意氣象報告。
14 活動將依當天天候狀況或特殊因素作順序或部分更動調整。
15.旅客同意,本商品經訂購付款後,如要取消或延期所衍生之費用需自行負責。
16.旅客一經報名代表雙方接受定型化旅遊契約書之相關規定。旅客相關通知時間需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正常上班時間為依準,超過時間以下個工作日計算,敬請見諒。
17.於本網站訂購產品前,請務必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如訂購人非旅客本人,訂購人將居於代理人地位本公司不接受事後旅客本人以不知或未瞭解等事由做為抗辯理由。
18.遊覽車為密閉式空間,敬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上車,感謝您的配合。
※如無法同意以上事項,請勿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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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費
標 準 |
A: 如遇天災=出發日前如遇颱風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經氣象單位公佈,則延期出發,並另訂定出發日。
如消費者主動退團,應扣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B: 取消規定:本公司作業均遵依照觀光局相關規定,詳細取消規定請閱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按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旅行業提共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基準賠償。」
一、旅遊開始前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5。
二、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10。
三、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20。
四、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30。
五、旅遊開始前第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50。
六、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100。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活動當日不能參加者,恕不退費及保留,以棄權論之!敬請見諒!
※通知日需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正常上班時間為依準,超過時間以下個工作日計算,敬請見諒
※如無法同意以上事項,請勿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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